1、基本案情
2014年2月28日始,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某灯饰门前等处,以帮经营无牌发廊的被害人梁某某向公安人员疏通关系为由,先后骗取梁人民币7500元及3条精装芙蓉王香烟(未核价)。同年3月24日,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,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罪行。案发后,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梁某某损失人民币8200元,并获得谅解。
2、律师辩护:
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苏秋云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、偶犯,有自首情节,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,有悔罪表现等书面辩护意见,请求法院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3、法院判决
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,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4、案件点评
诈骗犯罪,第一档量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本案中,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,法院仅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辩护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的处罚,为被告人免除了牢狱之灾。